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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或以上的股東減持條款

1,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壹般需要兩年以上。

2.持股5%以上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3.3個月內在證券交易所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5%以上股份的股東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賣出的股份數量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時,應當自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

持股5%的大股東減持股份的具體規定

持股5%的大股東減持股份的規定如下:

減持5%的股東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深交所《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減持股份若幹規定的通知》(2016 1.9)規定:

1.自2016年10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連續任意三個月在證券交易所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人民幣普通股(a股)和人民幣特別股(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境內外發行的股份總股本計算。

3.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協議轉讓價格區間下限按大宗交易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上市公司大股東同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轉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符合《減持規定》的要求。

5.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的預披露方案、實施情況及協議轉讓情況,公司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如發現違規行為,將按照《減持規定》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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