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並逐級上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證審核比對後,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壹般納稅人增值稅扣繳憑證因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逾期的,仍按照增值稅扣繳憑證抵扣期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抵扣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
第二,客觀原因包括以下類型:
(壹)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
(二)增值稅抵扣憑證被盜、被搶,或者因遺失、郵寄錯誤等原因逾期的;
(三)相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業務或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未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和網絡未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
(4)因經濟糾紛,買賣雙方未及時交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註銷舊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因人員傷亡、突發重大疾病或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因客觀原因,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可以按照本公告附件《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逾期抵扣手續。
四。本公告自2011、10、1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