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國家稅法規定作出征稅行為損害納稅人合法財產權的征稅行為。
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行為,包括征收稅款行為,加收滯納金行為,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行為,審批抵扣動用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和進項稅行為,以及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的行為。征稅行為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義務的增減,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依率計征。違法作出征稅行為,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履行法定義務之外,再額外承擔義務;造成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就要負責賠償。
(二)違反國家法律作出稅務行政處罰行為損害納稅人合法財產權的。
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沒收其非法所得等。這裏所稱的行政處罰,是指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人的懲戒性制裁。從權利而言,行政處罰使納稅人的財產權利受到影響,就義務而言,行政征罰將使納稅人承擔新的義務。因此,行政處罰是使納稅人的財產權直接受到影響的行為,必須依法而行,最基本的要求,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必須掌握有能證明納稅人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的確實、充分的證據,所沒收的財產必須是非法的,否則就是處罰無憑或者證據不足,因此給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就會導致稅務行政賠償。
(三)違法作出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保證金或納稅擔保行為給納稅人的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
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供納稅保證金。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額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生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納稅的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法律在賦予稅務機關上述職權時是附加了條件的,稅務機關丟開這些條件行使,就屬違法,給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就須予以賠償。
(四)違法作出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造成損害的。
稅收保全措施實質上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很類似於訴訟保全。它是稅務機關對明顯的轉移、隱瞞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跡象,但又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而采取的壹種強制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收保全措施是由於納稅人欲逃避納稅的壹種緊急情況處理,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違法程度和違法性質而對納稅人的貨幣和實物采取的限制其處理和轉移的強制措施,不屬於對納稅人財產的終結處理,但也必須遵循壹定的程序,並掌握壹定的證據材料,使認為或發覺的跡象有據,同時如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緊急情況消失後應立即解除,濫用和亂用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納稅人有權取得稅務行政賠償。
(五)違法作出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納稅人出境給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根據征管法的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應按稅法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否則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因此,稅務機關有權作出此決定的前提條件是納稅人在出境前既未結清所欠繳的稅款又不提供擔保,隨意阻止納稅人出境造成納稅人合法權益損害的,納稅人有權求償。
(六)違法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造成納稅人合法財產權損害的。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國家稅務機關為了保障稅收征收管理權的有效行使和稅收征管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由於稅務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運用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權益,使用不當會造成行政專橫。因而法律在為稅務機關設定此項權利時也規定了防範措施,以約束對這項權利的行使。如征管法第40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上述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有不繳納或解繳稅款的事實,並已經先行催告,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合法或沒有遵循法定程序給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納稅人有權索賠。
(七)違法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審批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造成納稅人合法財產權損害的。
向納稅人頒發稅務登記證、認定其為壹般納稅人、發售發票等行為,類似於行政許可行為,它既是稅務機關的壹項權利,也是稅務機關的壹種義務。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稅務機關置之不理,不予頒發、審批、拒絕發售或不予答復,不僅是壹種失職行為,而且由此造成納稅人合法權益損害的還應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