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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強制不僅要合法,還要合理。

法律主觀性:

隨著新稅收征管法的實施,稅收執法越來越規範。然而,在壹些基層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中,法律意識不強,專業素質不太硬,因此存在執法不當的問題。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10方面:1。根據《行政處罰法》“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的權利。”因此,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書面陳述和申辯予以立案。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材料的,應當歸檔,進行口頭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制作陳述和申辯筆錄,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填寫“當事人無陳述、申辯意見”,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歸檔。目前基層檢查的檔案大多沒有納稅人的陳述和申辯記錄。2.引用法律問題。根據法律和人民法院的要求,行政執法中適用法律、法規時,除引用其名稱外,還必須引用具體的條、款、項、目。目前,基層稅務機關在引用法律法規時,往往引用的是不具體的或者只是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法規。《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和頒布的規則。因此,稅務機關在制定稅務處理決定時,所引用的最低級別的法律法規也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的文件。3.交罰款的時間。《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目前很多處罰決定將罰款繳納時間限定在某月某日前的某個地點,這顯然是不正確的。4.稅務文書的送達。在基層稅務機關,很多稅務文書都是企業會計簽字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簽收,不在的,由其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因此,納稅人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的,應直接送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收件人,不宜采用其他收據。5.證據問題。這主要表現在缺乏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壹是壹些起主要證據作用的稅務檢查文書,沒有納稅人簽字,起不到證據作用;二是主要證據不足以支持稅務處理結論。6.檢查文字記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場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如果不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屬於行政執法程序中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證明檢查時稅務人員出示了執法證件,取證過程合法有效,應制作檢查記錄,包括檢查時間、地點、出示證件、檢查方法等內容,經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檢查檔案。7.越權處罰問題。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74條規定,稅務所只有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權,其他處罰由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決定。檢查中發現,部分稅務所對納稅人實施處罰時越權。8.以罰代刑的問題。根據刑法規定,納稅人偷稅10000元以上,偷稅金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相當壹部分納稅人觸犯了刑法卻沒有被移送,存在以罰代刑的現象。9.懲罰不當。對於偷稅行為,根據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實踐中,壹些稅務機關根據定額進行處罰。10.懲罰的對象。稅務機關處罰固定經營戶,對象應該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壹些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已將實際經營者作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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