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對臺直接貿易調節稅(海關征收);
4.鐵路、銀行、保險公司總行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
6、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和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
9.國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
10,出口產品退稅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2,中央稅收滯納金收入;
13.教育費附加按中央稅和中央地方稅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