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收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此外,稅務行政訴訟的提起還必須符合法定期限和必要程序。根據有關規定,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審查;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在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