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私募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1、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托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壹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4、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規違法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基金投資者資格要求:要求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的條件之壹的單位和個人: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應當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投資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收入或者資產情況的證明文件,並應當如實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其基本情況。
法律客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