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遺失、損毀稅務登記證件的情況,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證件增補發事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三十七條
辦理材料
1、《稅務證件增補發報告表》1份.
2、如果稅務證件損毀,需要帶上損毀的稅務證件.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當地稅務局網站"辦稅地圖"欄目查詢.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從當地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註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當地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稅務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於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等,其他稅務證件包括但不限於發票領用簿等.
稅務證件有什麽用?
稅務登記證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範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等.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手工發票除外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