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征收滯納金的有具體如下: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2、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3、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4、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5、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6、滯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7、追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8、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9、偷、抗、騙稅應加收滯納金。
不予加收稅收滯納金的情形具體如下:
1、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特別納稅調整補征企業所得稅壹般不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根據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3、因納稅調整補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依照規定對個人所得稅應稅事項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4、納稅人身份變化而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預判居民個人已納稅後改按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5、境內居住、停留時間發生變化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無住所個人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預計的90天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實際停留天數超過預計的183天的,應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並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