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單位財務、技術部門進行審核、評估,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選擇申請處置的資產,形成資產處置申請表(見附表2,適用於固定資產處置申請,非固定資產無需填寫),按權限報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或審批。
(2)單位向主管部門(指行政部門,下同)提交紙質資產處置申請函,並附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資產處置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也可通過掃描上傳至系統)。資產無償劃撥的,由轉讓方提出申請。
(3)由主管部門審批的,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系統運行,並將審批結果通過系統報財政部門備案;經財政部門批準的,由主管部門審核並以紙質意見提交財政部門,同時在系統中操作。
(4)財務部門通過系統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或上報,並出具資產處置審批文件(含資產處置審批結果表,附表3)。
(5)除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基建項目或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要求需要拆除的建築物外,單位價值超過5萬元(指賬面原值,含5萬元,下同)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或無規定使用年限的, 申請資產處置的單位應委托財政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確定的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現有鑒定機構無法進行技術鑒定)房屋、電梯、鍋爐及部分大型醫療設備已確定為法定鑒定機構,按規定執行。
需要委托技術鑒定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鑒定的對象、期限、程序和費用。
技術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作為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申請報廢固定資產的依據。
(6)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單位委托政府招標確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應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備案,其中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評估報告應報財政部門審批。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應作為確定資產處置價格的參考依據。
(7)經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後,單位根據批準文件和資產處置審批結果表辦理資產處置手續:
①資產無償調撥(轉讓)或置換的,調撥或置換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其中,因撤銷、合並、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系等機構改革需要配置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自上級機關批準機構改革之日起3個月內,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資產配置手續。
(2)出售或置換資產總價值超過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的,按規定委托政府招標確定的拍賣、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通過拍賣、競價等市場競價方式進行公開處置。確實無法通過市場競價方式轉讓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通過協議方式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交易價格應以資產評估價格為基礎。擬交易價格低於評估價格90%的,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報主管部門重新確認。
(3)資產報廢或捐贈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清理或捐贈手續。仍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報廢,應當委托政府招標確定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八)單位按規定經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後進行資產處置,在取得處置結果有效憑證(如財政部門出具的處置收入收據)後20個工作日內,憑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效憑證,調整相關資產和資金賬戶,及時辦理產權變動手續。
單位對外捐贈資產的,憑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受贈方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九)財政部門認為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的資產處置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備案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備案的正式意見,並要求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