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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自由裁量權處罰標準2021

法律主觀:

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和幅度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政行為的條件,自行選擇行政行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稅決定的壹種“機動”權力。 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及類型 《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發票管理辦法》、《 行政許可法 》、《 行政處罰法 》、《 行政復議法 》、《行政賠償法》等法律、法規都賦予了稅務機關行政自由裁量權。根據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現行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具體可以劃分為下五個類型:[1] 1、涉稅數額核定的自由裁量權。 涉稅數額核定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按照壹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的 納稅 人或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或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進行核定、調整涉稅數額時行使選擇權的過程或權力。此類裁量具體體現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有按規定可不建賬的、或不按規定建賬的、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或申報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的購銷業務、融通資金、提供勞務和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核算等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調整其應納稅額。上述規定,只要求稅務機關采取合理的核定、調整方法,但是具體的核定、調整方法未能全部列舉,核定、調整的具體程序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工作實踐中稅務機關既可以選擇《細則》列舉的核定、調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選擇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調整納稅人應納稅額。 2、稅務 行政處罰 種類、幅度的自由裁量權。 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納稅人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壹定的制裁措施時而行使的裁量權力。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停止辦理 出口退稅 權、收繳或停售發票。處罰自由裁量具體體現在《征管法》第六十條至第七十三條《細則》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八條、《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稅務登記證 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上述條款都明確規定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幅度。這種幅度可分為兩類:壹類是納稅人違反規定,除了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可以處罰壹定的數額標準,也可以不處罰。如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建賬、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等五種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另壹類是納稅人違反規定,除了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壹並處罰壹定的數額標準,如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可見,對納稅人違反規定可以處罰也可以不處罰,或者說必須處罰,但是具體處罰的幅度標準,是由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決定的。 3、稅務違法事實情節認定的自由裁量權。 稅務違法事實情節認定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情節輕重認定由稅務機關依據具體情況和自已意誌、自行判斷,自由裁定的權力。在這類問題上,《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對事實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即可采取責令限期納稅等行政措施。另壹類是對情節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責任部分很多條款都規定了對“情節嚴重”的行為,應如何處理,但是,怎樣才算“情節嚴重”,除《細則》對個別行為列舉外,其余的均都沒有規定明確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稅務機關自由裁量認定。 4、稅務行政行為選擇自由裁量權。 稅務行政行為選擇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同壹違法行為選擇行使不同具體行政行為裁量的權力。主要有:保全、強制的裁量,即在實施稅收保全、 強制執行 過程中,對是否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強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稅減免的裁量,即在辦理涉稅減免過程中,對是否給予政策性減免及減免金額的裁量;在稅務檢查的裁量,即在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對實施檢查的時間、措施、範圍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稅務其他事項時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保全措施時,可視情況,在相當於應納稅款的範圍內選擇凍結納稅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納稅人應稅貨物、商品或其他財產,或兩者並舉。《征管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可依法選擇拍賣或變賣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視情況,自行選擇決定檢查納稅人賬簿;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也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相應納稅資料等。 5、稅務行政期限選擇自由裁量權。 稅務行政行為期限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期限內自行選擇具體時間做出行政決定裁量的權力。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許可 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上述規定不難看出,稅務行政有期限規定的,只要符合“XX日內”,具體哪壹天,稅務機關可以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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