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471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不動產司法拍賣中的稅費承擔問題, “稅費各自承擔”。
針對十三屆全國人大提出的“取消不動產司法拍賣公告中由買方承擔稅費的轉嫁條款,統壹改為‘稅費各自承擔’”,國稅總局回復稱,拍賣不動產的稅費按照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的建議,是壹種較為合理的做法。
國稅總局同時列舉了相關法律依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即單位或個人發生經濟行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則該單位或個人屬於法定的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各稅種單行法律及暫行條例也對不動產轉讓環節的各項稅費和納稅主體作出了明確規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對財產處置環節的稅費負擔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稅費負擔等是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第三十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國稅總局表示,該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贊同關於稅費承擔方面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將進壹步向各級法院提出工作要求:壹是要求各級法院盡最大可能完善拍賣公告內容,充分、全面向買受人披露標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況,包括以顯著提示方式明確稅費的種類、稅率、金額等;二是要求各級法院嚴格落實司法解釋關於稅費依法由相應主體承擔的規定,嚴格禁止在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以提升拍賣實效,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針對十三屆全國人大提出的關於人民法院與稅務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司法拍賣稅費征管聯動機制的建議,國稅總局稱,目前,部分省(市)稅務局已開展探索,與當地法院建立相應協作機制,且已有合作先例。
2018年江蘇省稅務局完善稅務行政強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涉稅信息***享機制,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及不動產司法拍賣涉稅事項處理與當地法院達成***識,實現了拍賣環節稅款提前測算、及時傳遞、先行墊付、事後退還的征稅流程,解決稅費負擔的主體和征繳問題,提高了人民法院協助稅務機關征繳稅費及買受人產權過戶的效率,盡可能避免因涉稅爭議引發行政復議和訴訟。
2019年寧波市稅務系統與法院系統建立民事執行與稅費征繳、被執行人房地產詢價等多項協作機制。
國稅總局表示,下壹步將加強與最高人民法院溝通,就查明司法拍賣標的物納稅信息等問題探索建立切實可行的、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制,明確各自權責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