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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稅收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由1年調為183天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顯示,自5月1日起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由壹年調整成183天。

1月3日,市民在位於上海市靜安嘉裏中心內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采集點進行相關信息登記。據悉,該信息采集點2日投入使用,是稅務部門在商務樓宇內首次放置自助辦稅設備,設立稅收基礎信息采集點,納稅人可就近在信息采集點辦理。

《公告》明確,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壹)《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二)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三)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四)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五)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註冊情況;

(六)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情況。

上述填報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復印件時,應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核驗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結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和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現有規定基礎上,主要做了如下調整:

調整受理開具機關。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新稅務機關掛牌後將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征管的職責,故將《稅收居民證明》的受理、開具機關調整為新的縣稅務機關名稱,但受理、申請開具的辦理流程保持不變。

調整部分開具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由壹年調整成183天,故對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整和明確。

精簡部分涉稅資料。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以及精簡涉稅資料的要求,我們對要求提交的涉稅資料進行精簡,使涉稅資料更加清晰明確。

修訂調整表單樣式。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機構改革調整情況,結合國際慣例,對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明》樣式同步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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