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告對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具體規定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對於國家稅務總局這壹新規定,中翰中國稅務集團秘書長、稅務專家王駿的解讀是:在全面營改增試點以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通常是比較規範的。但是對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各地操作方式不壹。有的企業沿用過去通用機打發票的做法,僅開具購買方的企業名稱(全稱);也有的企業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把增值稅普通發票左上角的四項內容完整填寫,壹個不少;還有企業僅僅開具左上角前兩項。16號公告適度簡化和規範了普票的開票要求,提升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工作效率,有利於適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時也不會弱化稅收征管。
該公告還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對這壹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的解讀是: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但是,目前發現部分銷售方允許購買方可通過其銷售平臺,自行選擇需要開具發票的商品服務名稱等內容,並按照購買方的要求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為此,公告再次對此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