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訴訟案件中,在舉證責任分明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壹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
第十壹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壹接受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時,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托鑒定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出具委托書。
本通則所指的鑒定資料包括檢驗資料和鑒定數據。檢驗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驗和非生物檢驗;識別數據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的與識別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鑒定事項用途和鑒定要求。
委托鑒定事項屬於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註明。
擴展數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鑒定委托:
(壹)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範圍的;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的;
(三)鑒定物品的使用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範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並退回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鑒定程序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