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五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監控管理系統,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壹)預約定價安排實施期間,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與預約定價安排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賬簿和相關記錄等)。),不得丟失、銷毀或轉讓;並在納稅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年度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情況報告。
年度報告應說明報告期內的經營情況和企業遵守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包括預約定價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項,是否存在修改或實質性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的要求。如果存在任何未解決的問題或將要發生的問題,企業應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以便與稅務機關協商是否修改或終止安排。
(二)在預約定價安排實施期間,稅務機關應定期(壹般為半年)檢查企業的履約情況。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是否遵守了《安排》的條款和要求;為談判和簽約安排提供的資料和年度報告是否反映了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轉讓定價方法所依據的信息和計算方法是否正確;安排中描述的假設條件是否仍然有效;企業運用轉讓定價方法是否符合假設條件等。
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企業總體上違反安排,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處理,直至終止安排;如發現企業隱瞞或拒絕執行安排,稅務機關應自始認定預約定價安排無效。
(三)預約定價安排實施期間,企業實際經營業績不在安排預期價格或利潤範圍內的,稅務機關應報經上壹級稅務機關批準後,將實際經營業績調整至安排確定的價格或利潤範圍。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4)在預約定價安排實施期間,企業應在變更後30日內向稅務機關作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變更對預約定價安排實施的影響,並附相關材料。因非主觀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可以延期報告,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書面報告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核處理,包括審核企業變化情況,與企業協商修改預約定價安排條款及相關條件,或者根據實質性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采取修改或終止安排等措施。原預約定價安排終止後,稅務機關可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與企業重新談判並簽訂新的預約定價安排。
(五)在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與企業簽訂的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應分別向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提交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和實質性變化報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將對企業落實《安排》的情況進行聯合檢查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