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先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後,到指定的地點刻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誌,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為人壹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壹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於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如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發票專用章,單位用於開具發票時使用。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法律依據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第三條 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須先向該管市(縣)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辦理以下手續:壹、詳細填寫特種營業登記表兩份,附申請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張,並覓具可靠非同業鋪保兩家。二、造具該業股東、職工名冊,建築設備及四鄰平面略圖(露天刻字攤免繳平面略圖)。三、將填妥之申請登記表,連同像片、略圖、名冊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經核準發給許可證後,須另向該管工商機關申請,領得營業執照後始準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