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公司用個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來避稅,是違法的,是偷稅漏稅。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在壹些小公司,或者特定情況下,老板用私人賬戶發工資,事後進行調整,體現在財務核算上,按規定繳納各種稅,問題不大。但壹般情況下,工資是通過公司的公戶發放的,銀行有代發工資的業務,操作起來非常方便快捷。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長期用私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基本上肯定有貓膩。特別是有的公司采用兩次發工資的形式,將員工的工資分成兩部分,其中壹部分通過公戶發放,基本可以判定為偷稅漏稅。在實踐過程中,很多企業會使用私人賬戶作為現金使用情況。通過私人賬戶發放工資本身並不違法,企業減少相應的現金賬戶。其他個人為企業發工資,企業可以計入其他應付款進行核算,也不違法。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