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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開展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領域獎勵申報工作

易車訊? 近日,從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獲悉,其發布了《關於做好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政策獎勵申報工作的通知》。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政策獎勵設置了新能源汽車新車型獎勵、新能源汽車市場開拓獎勵、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持、智能汽車公***平臺支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研發支持、關鍵零部件支持等,符合條件的均可進行申報,原文如下: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及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支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20]16號)精神,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9] 296號),現就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政策獎勵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壹、支持範圍

(壹)新能源汽車新車型獎勵。支持省內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產品。申報車型應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以後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發布車型,且在進入目錄後壹年時間內銷量分別達到 1000 輛、200 輛、500 輛、50 輛(往年已取得此項支持的車型不予重復支持)。

(二)新能源汽車市場開拓獎勵。支持省內整車企業提升產品品質、擴大銷量。申報企業 2021 年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產品年銷量應分別達到 10000 輛、5000 輛、3000 輛,且年銷量同比增長 10%以上。

(三)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持。支持 2021 年舉辦的具有壹定影響力的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相關展覽展示、產品大賽、產業大會等活動。

(四)智能汽車公***平臺支持。支持國內領先的,投資大、 產業帶動強的智能汽車研發創新、技術認證、測試場等公***平臺 建設。

(五)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研發支持。支持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的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項目(往年已取得相關支持的項目不予重復支持)。

(六)關鍵零部件支持。鼓勵省內動力電池、氫燃料電池生產企業提升產品競爭力,加大與整車企業配套力度。申報企業動力電池和氫燃料電池 2021 年供貨量應分別達到 5GWh 和 10MW。

二、基本條件

(壹)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持申報單位應為活動或展會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其他方向申報單位需在我省登記註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是央屬、省屬及其他大型企業集團在我省依法納稅的非獨立法人機構。

(二)申報單位應依法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布局,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行業帶動性較強,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良好,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 3 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

三、申報流程

(壹)申報單位自行選擇申報方向(單個單位最多可同時申報兩個方向),按照申報資料清單準備(詳見附件 1)相關資料並裝訂成冊。

(二)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持由活動或展會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直接向經濟和信息化廳申報,申報材料應於 2022 年 1 月 11 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其他方向由申報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央屬、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申報材料需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推薦上報。

(四)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於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薦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工作要求

(壹)積極組織有關單位申報,落實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專人審核,嚴格執行申報審核等相關要求,重點審查申報材料是否完整齊全真實有效、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是否存在重復申報等, 並出具審核推薦意見。正式推薦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時,需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壓實主體責任。申報單位應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申報項目的重 復性負主體責任。如發現申報單位有弄虛作假行為,壹經核實 3 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工業發展資金。

(三)嚴格申報紀律。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資料申報、推薦等組織工作,不得設置高於本通知要求的限制條件或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本通知要求之外的材料,不得弄虛作 假、玩忽職守、敷衍塞責。

(四)申報時間要求。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各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相關要求按時向經濟和信息化廳上報相關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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