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房產稅第二條房產稅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和工礦區征收。具體征稅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批準的近期城市規劃確定。
四川房產稅第三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產權人或抵押權人不在物業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物業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四川房產稅第四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不動產不在壹處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不動產所在地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四川房產稅第五條房產稅以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30%後的殘值為計稅依據。沒有不動產原值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結構類似的不動產確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不動產的計稅依據。
四川房產稅第六條房產稅的稅率為1.2%以房產余值為基數;以房產租金收入為基數,稅率為12%。
四川房產稅第七條納稅人自建的房屋,從建成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竣工或驗收手續前使用的房屋,從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四川房產稅第八條房產稅按年征收,納稅人於當年5月和11月分兩次繳納。如果稅額小,可以在當年5月份壹次性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
四川房產稅第九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武裝力量占用的公務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財政部門撥付的單位自用的業務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的非生產性和經營性財產;
(四)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占用的財產;
(五)個人所有的用於非經營目的的財產;
(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
四川房產稅第十條。嚴重損壞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或批準,從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產稅。
房屋大修後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免征房產稅。
第十壹條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定期減稅或者免稅。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征或免征的,報省稅務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細則所稱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市區)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鎮、區),不包括城市所屬的鄉和建制鎮所屬的村。
本細則所稱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設置城鎮體系的條件,但尚未設置城鎮體系。工礦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第十四條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