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糧食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全省糧油購銷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糧食主管部門在上級糧油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購銷的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油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物價、稅務、衛生和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糧油購銷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糧油收購第五條 糧食定購任務是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完成糧食定購任務,是糧食生產單位和農民應盡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糧食定購計劃作為壹項重要工作目標,逐級落實到國有糧食收購單位、糧食生產單位和農戶,確保收購任務的完成。第六條 國家定購糧食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按實物收購,不得收取代金。
定購糧食的收購價格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國家在定購糧食以外需要通過市場收購的糧食,由省人民政府下達計劃,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有糧食收購單位進行收購;收購價格按隨行就市的原則確定,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最低收購保護價或最高限價。第八條 油菜籽收購,本著國家掌握主要油源、確保市場供應的原則,由省人民政府下達收購計劃,確定指導價或最低收購保護價;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收購,並確保油菜為收購計劃的完成。第九條 在國家下達的糧食定購任務和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油菜籽收購計劃未完成前,除國有糧食收購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糧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農村飼養業等用糧單位可在本縣農村購買糧食加工自用,但不得轉手出售。第十條 在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和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油菜籽收購計劃完成後,具備規定資格並經核準的糧食批發企業可在本地農村購買糧食和油菜籽。第十壹條 收購的糧油必須符合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嚴禁水分、雜質超過標準的糧油入庫。第三章 糧油銷售第十二條 從事糧油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糧油政策及糧油價格政策,接受國家宏觀調控的指導。嚴禁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嚴禁哄擡糧價、牟取暴利。第十三條 國家定購糧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安排,主要用於城鎮居民、部隊和農村救助人口等基本口糧的供應。定購糧的供應銷售按省人民政府的計劃和確定的價格執行,嚴禁擅自漲價、變相提價。第十四條 銷售國家定購糧以外的糧油的價格不得超過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綜合核定的進銷差率、加工費標準和利潤率。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部分定購糧轉為地方儲備。需要將定購糧轉作議價銷售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經縣級以上糧食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後,可以從事糧油批發:
(壹)有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儲備設施;
(三)有必要的糧油質量檢測手段。第十七條 糧油批發市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常年開放。
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收購的糧食和經批準的糧食批發企業在本地農村購買的定購以外的糧食,批量銷售部分必須進入糧油批發市場,禁止場外交易。
銷糧區糧食批發企業和用糧單位到產糧區采購糧油,必須到批發高層購買,不得直接到產糧區農村購買。第十八條 從事糧油零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營業執照,但農民出售余糧的除外。零售糧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納稅。第十九條 國有糧油零售經營網點必須從事以糧油供應為主的經營活動,其撤銷或改變用途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糧食主管部門同意。第二十條 通過期貨交易所交易取得糧油實物的單位和個人,尚未取得糧油批發資格的,憑交易所出具的現貨交割票據,經省糧食主管部門同意,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糧油批發臨時經營手續後,可批發合約規定範圍內的糧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