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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場監管局註銷冒名註冊暫行辦法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關於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撤銷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為維護公司登記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以下簡稱冒名登記)的行為, 紮實開展撤銷冒名註冊工作,建立分工明確的撤銷冒名註冊工作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我局起草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撤銷公司登記實施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並請於2020年6月65438+10月31前反饋。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向:248090437@qq.com提出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稿)

根據《關於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撤銷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為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以下簡稱冒名登記)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通則

第壹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虛假註冊的註銷:

公司(含分公司,下同)辦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時,被冒用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股東的;在公司備案期間,被冒用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清算組成員的人員。

第二條註銷登記由實施虛假登記的登記機關按照“誰登記誰註銷”的原則予以撤銷,變更登記管轄地的,由現登記機關予以撤銷。

第三條上級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註銷冒名頂替登記。

接受和調查

第四條註銷虛假註冊工作按照受理、調查、決定的程序進行。

第五條欺詐人向登記機關報告其身份被冒用進行公司登記備案的,應當到場或者以其他有效方式驗證其身份。

第六條反映虛假註冊應提交以下材料:

1.冒用註銷身份登記(備案)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本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備案)承諾書。

被冒名頂替者還可以提供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身份證件丟失公告、銀行出具的身份證件丟失記錄、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鑒定等有助於認定冒名頂替登記基本事實的文件材料。

第七條登記機關對下列虛假登記不予受理:

1.被冒用者本人不在場或者未通過其他有效方式確認身份的;

2.被冒用者反映的公司註冊已在登記機關完成身份核驗;

3.股權已被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監管機構登記質押或凍結;

4.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登記機關接受欺詐用戶反饋後,應當將公司涉嫌欺詐登記的相關信息錄入業務系統,並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冒名報名時間、具體報名事項、報名機關聯系方式等。

公示期為45天。公示期內調查結束並作出結論的,應當終止公示。中止調查的,公示期相應延長。

第九條登記機關收到冒名登記反映的信息後,應當通過查閱冒名登記涉及的備案材料,對公司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冒名者、公司相關人員、登記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調查冒名登記的基本事實,必要時可以向稅務、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咨詢。

第十條調查過程中應當收集以下證明材料: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辦法》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負責人集體討論暫行辦法》規定需要的檔案材料、詢問筆錄、現場檢查記錄等證明材料。

第十壹條登記機關應當在調查結束或者公示期滿後作出調查結論,錄入業務系統,經《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負責人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暫行辦法》後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經查,公司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各方對冒名登記事實無異議並願意主動更正的,登記機關可以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取消註冊的決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註銷公司登記備案的決定:

1,經報名機關調查,認定冒名報名基本事實清楚;

2.公司註冊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相關人員無法聯系或配合調查,且公示期內無利害關系人對註銷登記備案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認為虛假登記成立;

3、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已經認定虛假登記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登記備案事項;

4、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登記機關配合的;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登記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部分註銷公司登記備案的決定:

1.虛假登記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

2.冒名註冊只涉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清算組成員備案;

3.登記機關認為不宜註銷登記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註銷登記備案或者中止調查的決定:

1.利害關系人主張與虛假登記有關的民事糾紛正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裁定,或者生效的判決、裁定尚未完全執行的;

2.有證據證明冒名註冊涉及的股權存在爭議,當事人尚未達成協議的;

3.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對註銷登記備案提出異議,經調查基本屬實的;

4.發現欺詐人在登記備案時就知道,或者事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追認的;

5、稅務、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不同意註銷登記、備案的;

6.公司已按規定主動糾正冒名註冊行為;

7.有證據表明註銷公司登記備案可能對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

8.法律法規規定不應撤銷登記備案的其他情形。

有第1、2條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應當中止調查,並相應延長公示期。

第十六條公司在被調查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影響登記機關作出註銷登記和備案的決定。

第十七條登記機關作出註銷登記或者備案決定的,應當將《註銷登記(備案)決定書》送達冒名註冊的公司和欺詐人。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冒名註冊涉及的公司,無法通過註冊住所或經營場所聯系,可以通過在公示系統上公告的方式送達。

第十八條登記機關作出註銷登記和備案決定後,登記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修改登記系統中的相關數據,並通過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同時,公司應當交回營業執照。逾期不交回的,登記機關將宣布營業執照無效。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登記被註銷的,在公示系統中只公示公司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和設立日期,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的登記信息模塊中公示相應信息。同時,公司應當交回並換發營業執照。逾期不交回的,登記機關將宣布營業執照無效。

公司變更登記的,應當恢復公司冒名登記前的信息(部分註銷的除外),並公示冒名登記註銷的相關信息。

公司註銷登記的,應當在公示系統上公示原公司信息,標註“註銷登記已註銷,主體資格已恢復”,並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的登記信息模塊公示相應信息。

公司登記被部分撤銷的,只在公示系統中標註被冒用人姓名為“撤銷”,並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模塊中公示相應信息。

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假登記的,應當註明“根據判決撤銷”。

第二十條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發現撤銷登記備案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撤銷該決定,恢復公司原登記備案狀態。

第二十壹條。公司以虛假名稱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被註銷登記的,按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有關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二十二條公司欺詐登記被撤銷後,停止因欺詐登記對欺詐人采取的相關信用懲戒和市場禁入措施。

第二十三條註銷虛假登記產生的所有材料應當單獨歸檔,歸入公司登記檔案。

職責分工

第二十四條各級登記主管機關的內設職能機構在註銷虛假登記過程中,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登記機關信用監管機構負責對登記變更或註銷的公司進行管理,將其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公示信息。

第二十六條省局直屬分局、市州登記機關執法機構受理冒名登記的反映,及時錄入業務系統,負責對冒名登記情況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並集體討論決定。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辦法》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負責人集體討論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業務按照《註銷登記(備案)決定書》將相關數據錄入登記系統。

第二十八條登記機關的信息機構要做好註銷假登記的技術支持工作。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對冒用人反映的問題不按照本辦法及時處理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登記機關在註銷假登記過程中發現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應當將相關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壹條冒名註冊的直接責任人員再次提交註冊申請材料或者作為註冊申請人的,註冊機關應當進行嚴格審查。

第三十二條登記機關受理虛假登記後,虛假登記涉及的公司在登記機關作出是否註銷的決定前,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對虛構事實或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通過反映虛假登記逃避債務、偷稅漏稅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登記機關要配合有關部門查處,並實施信用懲戒。

補充條款

第三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法人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被虛假撤銷登記的,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發布後,以前省文件中有關取消冒名註冊的規定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本暫行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自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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