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增強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火災隱患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鼓勵有關部門和機構將單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采取捐贈物資、資金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形式資助消防事業。捐贈物資、資金的使用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第七條 每年11月9日為消防安全活動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組織綜合應急救援工作;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實施績效考核;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保障公***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六)組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建立、落實處置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督促檢查;
(二)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組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工作;
(五)根據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六)轄區發生火災事故時,組織協調滅火救援,做好相應工作;
(七)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第十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公***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財政部門應當將公***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專項規劃列入城鄉規劃,將公***消防設施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消防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保障其建設用地需要。
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實施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事故調查。
民政、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商務、旅遊、宗教、人民防空、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負責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管理,對單位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三)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四)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實施審核,並對其執業情況實施監督;
(六)組織、指揮火災撲救,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參加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八)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九)組織、推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和器材裝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