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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生兒登記新政策

新生兒首先要符合落戶條件,還要帶上父親(母親)的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所有必須的材料到派出所辦理。

處理條件:

1.新生嬰兒可以按照父母自願的原則申報戶口。

2.非婚生新生兒需要隨父常住戶口落戶的,必須提供法院判決由父撫養的證明。

3.在父母戶口遷入本市之前,超計劃生育嬰兒的戶口不能申報出生在本市。

四川省新生兒登記新政策如下:

1.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嬰兒母親或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具體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計生部門的《生育證》;

(2)在醫院出生的孩子的出生證明;

(3)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

2、派出所審核後,辦理出生登記。

註意事項:

1.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嬰兒的監護人或戶主應出示嬰兒父母雙方的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有常住戶口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當事人子女出生壹個月後申報戶籍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當事人可以提前咨詢申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答復為準;

4、超過12個月的,由其父母到當地派出所報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九條

嬰兒在出生後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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