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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壹致指的哪四流

四流壹致是指資金流、發票流、合同流、貨物流相對應與統壹。

資金流指發票開具情況與收付款情況壹致,發票流是指交易情況與發票開具情況壹致,合同流是交易情況與合同簽訂的情況壹致貨物流則是貨物運輸情況與交易情況相壹致。

國家稅務總局回應為: 資金流與發票流可以不壹致。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壹方向接受服務壹方開具發票通過稅務總局的回答可看出,存在上述情況會造成資金流與發票流不壹致。

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壹致情形原則上是可以抵扣的,但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比如委托代墊協議或是授權書等。

四流不壹致會有什麽風險?

1、增值稅涉稅風險:四流壹致通常是稅務機構判定交易是否真實的依據。四流不壹致可能會導致其相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及滯納金,甚至會繳納相應的罰款。

2、企業所得稅涉稅風險:三流、四流不壹致,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從而導致稅前不能扣除,以及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收到虛開的發票(如供應商找第三方開票等)。

3、可能面臨刑法責任:通常情況下,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存在代收代付的情況下,如果收款方向代收代付方開具發票,而實際采購方不能收到發票,容易被認定為虛開發票,進而引發虛開發票的法律甚至是風險。

為規避貨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不壹致,從而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務風險,有以下合同簽訂註意事項來解決和規避稅收風險

1、采購合同中必須有發貨人條款,條款要特別註明發往采購方(銷售方的客戶)貨物的發貨人是銷售方(賣方)長期合作的貨源供應商。

2、采購合同中須強調發貨方不是采購合同中貨物銷售方的主要依據,例如采購合同中貨物銷售方與真正的發貨方之的長期采購合作框架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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