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宗在任時,有個叫趙福的法官曾感嘆:莊宅糾紛多,都是誠心私寫文書。如果他們說界限太高,他們就什麽都不知道,還會欺負別人,增加監獄訴訟。意味著房產糾紛越來越多,幾乎每壹個糾紛都涉及到假合同,官方也沒有辦法查,所以很多案子只能暫緩。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趙輔奏太宗,建議不動產登記:每壹筆不動產交易都要登記在冊。民間有爭時,以官籍為準,凡與賬冊不符者,視為假契。
宋太宗采納了他的建議,當即下了壹道聖旨:要把莊園主的農田按標準賣掉,以後簽四份合同,壹份給主人,壹份給業主,壹份給商稅所,壹份給縣裏。違者將依法處理。以後不管是房產買賣還是房產抵押,都要簽四份合同,買方壹份,賣方壹份,稅務局壹份,縣* * *,否則就是違法。
宋太宗的做法很合理,很有意義,不僅有利於明晰產權,減少糾紛,保護私有財產不受勒索,而且有利於增加稅收。以前普通人很少為了逃避繳納契稅而改變所有權。現在交易雙方都要帶著合同到衙門登記,逃稅是不可能的。
可惜,唐太宗的聖旨直到他去世也沒有真正執行,甚至直到300年後宋朝滅亡,世書的背信棄義還是壹如既往的高明。房產交易多,不動產登記少,虛假合同多,民事糾紛多。
從宋代開始,每個朝代每隔壹段時間都會呼籲不動產登記,結果都沒有實現。包括上世紀三四十年代,* * *先後四次頒布《不動產登記辦法》,讓公私房屋所有人到土地局做壹個明確的申報,請領登記證,按規定納稅,但響應者仍然很少。可以肯定的是,中國歷史上每壹次不動產登記都以失敗告終。
不動產登記利國利民,意義重大。為什麽這麽好的政策總是落實不了?我覺得有兩個原因,壹個是受技術限制,壹個是跟體制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