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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快餐、外賣如何繳稅

送快餐、外賣,主稅種是繳納增值稅。基本稅種具體如下: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壹般納稅人稅率為17%)

2、城建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適用稅率,這裏的適用稅指納稅人所在地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大中型工礦企業不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3、教育附加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3%

4、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2%

5、水利建設基金(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1%

6、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壹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7、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第壹條規定,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於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並入營業稅的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關於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第三條規定,專門生產或銷售貨物(包括燒鹵熟制食品在內)的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應當征收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納稅人,發生快餐(盒飯)制作、銷售(外賣)及配送,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取得的收入均應當並入營業稅應稅收入繳納營業稅。不提供飲食場所,專門從事快餐(盒飯)制作、銷售及配送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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