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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2022年社保繳費基數

法律分析:宿遷市企業職工五險采用統壹的繳費基數。職工當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壹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增長水平,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每年7月起調整。對職工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基數上限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對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基數下限的,按下限確定繳費基數。

宿遷市企業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為19935元,下限為3125元。

宿遷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公司繳19%,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0.5%,個人繳0.5%;

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繳1%,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公司繳7%,個人繳2%;

補充大病:公司繳5元,個人繳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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