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損害賠償款要繳增值稅嗎
損害賠償款如果是銷售貨物收取的價外費用中的賠償金,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壹)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壹)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麽
根據民法典規定,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在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需要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需要按時進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