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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月所得稅如何繳納?

所得稅有兩種:固定稅率和固定稅率。如果是固定的,每月按照核定的稅額申報繳納。如果是費率,則按收入或成本申報支付。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行為,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居民企業納稅人。?第三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納稅人和壹定規模以上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具體納稅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所得稅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核定應稅所得率:(壹)能夠正確核算(核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定)成本總額;?(二)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收入;?(三)納稅人的總收入或者總成本能夠通過合理的方法計算和推斷。?納稅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應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當采取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二)按應納稅所得額或費用支出率定額;?(三)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情況。;(四)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前款所列方法之壹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當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不壹致時,可以從上級核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第六條采用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率?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1-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第七條適用應稅所得率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並從事多項經營的納稅人,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業務項目確定。?主體項目應是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總收入或成本(費用)支出或原材料、燃料、動力消耗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第八條應稅所得率按照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營業的應稅所得率(%)農林牧漁業3-10制造業5-15批發和零售業4-15交通運輸業7-15建築業8-20餐飲業8-25娛樂業15-30其他行業10-30第九條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樣本附後)送達納稅人,並及時完成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工作。具體流程如下:(1)納稅人應在收到後10個工作日內填寫《企業所得稅鑒定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壹式三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級稅務機關各持壹份,另壹份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合準備金。?(二)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逐戶審核,提出鑒定意見,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三)縣級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納稅人在收到《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鑒定表》後,未按規定期限填寫並報送的,稅務機關應視為納稅人已報送,並按上述程序進行審核確認。?第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壹年度執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認定。在重新核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壹年度核定的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復評工作完成後,根據復評結果進行調整。?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逐筆公布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於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理解和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的地點和方式。?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應當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核實認定後調整。?第十三條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法的納稅人,按照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壹)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預繳方式壹經確定,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二)納稅人按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的實際應納稅額,並預繳。按照實際發生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者1/4預繳,或者采用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預繳。?(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匯算清繳時,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月(季)度預繳稅款申報表》,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第十四條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方法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納稅。(1)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壹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也可采用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2)確定應納所得稅後,扣除當年預繳的所得稅,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以確定以後月份或季度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3)年度終了後,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實際發生的營業額或者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金額超過核定的經營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申報金額納稅;申報金額低於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照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納稅。?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共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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