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將需要調整的損益金額結轉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增加利潤(上年)
盤點收入和多計費用)時,記貸方,應減少利潤(盤點費用和多計收入)時,記借方。
②調整所得稅。繳納所得稅時,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抵消多付的所得稅時做相反的分錄。
③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④調整盈余公積的計提。補充盈余公積時,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盈余公積”科目;抵消超額盈余公積時做相反的分錄。
⑤調整會計報表中相關項目的數字。包括: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中相關項目數和本期編制的會計報表中相關項目的年初數(此年末數必須根據調整後的科目進行調整,所有涉及的項目必須根據科目進行調整,其中:調整後的以前年度凈損益應在未分配利潤科目中進行調整:新增未分配利潤額=原未分配利潤+上年利潤-上年虧損)。如提供比較會計報表,還應調整相關會計報表的以前年度數。
⑥本科目不調整到利潤表(利潤表只涉及本年數據),只調整資產負債表。
⑦以前年度差錯和遺漏不涉及損益,不通過本科目直接調整。
⑧以前的貨幣資金項目不允許直接調整,需要轉入其他應收/賬款。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會計實務中,壹般只有企業“自查”中發現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才按照上述程序處理。如在稅務檢查或審計檢查中發現,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可不按此程序辦理。因為為了防止稅源流失,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害,納稅人或審計人員通常會要求企業立即進行納稅調整,而不是將其納入最終的所得稅計算中。這時,會計程序應作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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