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2月,1990《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頒布,同時決定停止執行沿用了30年的《鼓勵投資條例》。本條例實施時間從1991 1 10月1開始,至1999 1 2月365438結束。該條例於6月1995日進行了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包括總則、減免稅、發展基金的設立和運用、技術指導和建立工業區等內容。附件* * *第六章,第四十四條。其中減免稅章占16。稅收優惠涉及多個稅種,其中最重要的是營利性企業所得稅。優惠形式主要包括加速折舊、投資抵扣和特殊免稅:
(1)加速折舊。專門用於研究開發、實驗或質量檢驗的儀器設備,節約或替代能源的機器設備,按2年加速折舊。根據調整產業結構、改善經營規模和生產方式的需要,允許特定行業的機器設備折舊按所得稅法規定縮短為1/2。
(2)投資扣除。對自動化、資源回收和汙染防治、節能和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的投資,對研發、人員培訓和樹立國際品牌形象的投資,在支出的5%至20%的限額內,抵扣盈利企業當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當年不足抵扣時,以後4年抵扣;每年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50%。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公司在資源貧乏或發展緩慢的地區投資特定產業,並達到壹定資本或雇用壹定數量員工的,當年應繳納的營利企業所得稅在其投資總額的20%以內予以扣除;當年不足的,以後四年可以抵扣。為鼓勵設立或擴大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按照有關規定認購或認繳的記名股票持有2年以上的,股東同意在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日起2年內選擇申請股東出資抵扣或免稅, 且投資扣除選擇後不得變更:投資扣除是在股票價格的20%以內減少當年應繳納的盈利企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年度扣除不足時可在以後4年內減少; 免稅是指新投資企業自開始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免征營利性企業所得稅,增資擴股企業自開始以新設備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免征營利性企業所得稅。
(3)特別免稅。臺灣省居民將其依法取得並登記的自己的創造或者發明、專利或者計算機程序著作權,提供或者出售給境內公司使用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所得,免征綜合所得稅。為促進合理經營,公司經項目批準的,免征相關業務的印花稅和契稅。公司以未分配盈余用於特殊目的增資的,股東取得的新發行的記名股票;本公司員工將股息轉為服務業增資而獲得的新發行的記名股票;創業投資企業以未分配盈余增資的,其股東或投資者取得的註冊股份或出資,免於計入其當年綜合收益或盈利性企業收益。公司進行風險投資的,其投資收益的80%免稅計入年度盈利企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