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證明。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應當有書面合同、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信息不完整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於個人消費。(二)外購商品的非正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和運輸勞務。(四)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該不動產所消耗的商品采購、設計服務和建築勞務。(5)非正常損失的在建房地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和施工勞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六)購買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和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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