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以低於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貸記 “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
“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本書“收入”相關規定,按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2)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3) 非現金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等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