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通過改革農具、興修水利、統壹錢幣、統壹度量衡,促進了農業、工業、商業的全面發展,先後提出了“貞觀之治”、“永輝之治”、“天道之治”、“開元之治”,從而實現了“東至大海,南極五嶺,萬民不閉外,行無食糧,取其自道”。國家職能有效履行,政權穩定,國家治理秩序良好。
始於天寶十四年(公元755年)的“安史之亂”是唐代財政制度的壹個重要轉折點。安史之亂後,中原經濟破敗,農民大部分逃亡,管理薄弱,國庫空虛,但支出不減,征納不絕。土地兼並嚴重,稅費和服務失衡,農民負擔嚴重,社會矛盾日益尖銳。兩個稅法是針對上述社會問題制定的,更適合當時的社會需要。兩稅法“戶無主客,看房是書;人別無選擇,貧富就是差別。”也就是說,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和土地,即使是本地人,也要按家庭納稅。這在壹定程度上擴大了征稅範圍,稅負相對公平。當然,主要是為了滿足中央政府維持政權和社會穩定的財政需求。
國家通過稅收的征收與納稅人形成了關系。為了保證科學、合理、足額繳納稅款,唐朝制定了嚴格的度量衡。在租佃制下,“有四種進貢制度:壹日租、二日薪、三日役、四日雜役。”班戶租粟每丁二石;它的調子是20英尺每壹個與絲綢生產在當地,布是增加了5...二十歲的丁凡,無所事事,接受自己的平庸,壹日三尺;有事加服務的,十天免調五天,三十天免租免調。"
它明確規定了唐代賦稅的種類、稅率、稅額標準、減免等,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亞當·斯密《賦稅原理》中的確定原則。稅收決定原則防止納稅人任意征稅,增加稅收負擔,恐嚇勒索。而且《納稅服務令》明確規定,官員在征收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壹切公文照數受理;臨時不去科室,按臨時處分處理。不遵循這個規律,妳就善於斂財,或者善於按照樣式、順序、風格加利益,妳就總共得到六匹馬,比五線譜還重要。他們都來自“坐失”部門。如果從嘉義的辦公室裏撤下來的絲綢有100塊,比所有人的東西的集合還多。法律是50塊的兩倍,犯罪只有三年。進入私服者判為‘枉法’,意思是‘入私’。他們自己不壹定要進,但不是官員的就算入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