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汶川發生嚴重地震災害後,納稅人積極向災區捐款。為進壹步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支持抗震救災,現將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1.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以及納稅人通過中華慈善總會、北京市慈善協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機構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除上述機構外,個人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捐贈收入,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納稅人向上述單位捐贈時,應取得相應的捐贈專用票據,作為扣除個人所得稅的憑證。
二是因災情的嚴重性和緊迫性,納稅人通過銀行轉賬、電匯或郵局匯款等方式向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捐贈,未能及時取得正式捐贈票據的,可暫以匯款憑證作為當期扣稅依據,事後以接受捐贈單位出具的正式捐贈票據作為扣稅依據。
三、對於單位統壹捐贈的個人匯總捐贈,扣繳單位在取得統壹捐贈票據後,將相應的個人捐贈清單附後,作為扣除個人所得稅的依據。
關於個人以“特殊黨費”形式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稅前扣除的通知
各區(縣)局、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60號通知精神,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繳納的抗震救災“專項黨費”,捐贈金額不超過納稅人當期(月度)應納稅所得額30%的,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個人所得稅管理處
200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