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在本通知實施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通知實施後,按年或按季度領取的年金,應平均分攤到各月,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2.本通知實施前開始繳納年金繳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通知實施後領取年金的個人,允許從其領取的年金中扣除本通知實施前已繳納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並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余額按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規定征稅。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可以按照本通知實施前已繳納的年金繳費額占總繳費額的百分比,扣除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3.對個人因出國定居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去世後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按照12個月將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分攤到每個月,並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二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不得采取分享的方式,但壹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視為壹個月的工資收入,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4.個人領取年金時,應繳納的稅款由受托人代委托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托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的指令和賬戶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按照規定計算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扣繳個人應納稅額,並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5.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和年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托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經辦人辦理扣繳申報,並依法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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