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提取檔案時,需攜帶具有檔案管理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調檔函、勞動合同或用工備案、社保證明;
2、單位提取檔案時,應持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及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
3、委托他人提取檔案時,需提供委托人單位的提(調)檔函、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
個人檔案提取的基本流程:
1、提交申請:向檔案保管單位提交提取檔案的申請;
2、準備材料:根據要求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
3、審核材料:檔案保管單位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4、繳納費用:根據規定可能需要繳納壹定的檔案提取或者復印費用;
5、領取檔案:審核通過後,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領取檔案。
綜上所述,個人提取檔案需攜帶調檔函、勞動合同或用工備案、社保證明;單位提取檔案需持介紹信及工作人員身份證件;委托他人提取檔案需提供提(調)檔函、委托書、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
法律依據: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
第二十條
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開展檔案的接收、轉遞服務:
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向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開具轉檔手續材料。
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接到轉檔手續材料後,應當按規定審核檔案,對符合轉遞規定的,填寫材料目錄清單後嚴密包封,並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於15個工作日內進行轉遞。對不符合轉遞規定的,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不得轉出。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當通過機要通信、專人送取或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進行。對曾屬於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應當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照材料目錄清單認真審核甄別,對缺少關鍵材料的,壹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補充材料後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並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應當采取先存後補方式予以接收,並督促指導流動人員補充相關缺失材料。關鍵材料壹般是指用於核定流動人員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與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的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具有相同的效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在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之間可直接辦理轉檔手續。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材料,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流動人員死亡5年後,其人事檔案按現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等人事檔案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