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壹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4、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並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5、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托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托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辦法》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壹)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壹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五條 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壹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