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體制內晉升規則

體制內晉升規則

公務員職務晉升程序中要註意,公布職位空缺、任職條件,采取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辦法推薦預選對象。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考察對象進行晉升考核,擇優確定晉升人選的考核是知人的手段,善任的前提。職務晉升程序,是指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必須經歷的法定工作步驟。非經這些步驟所晉升的職務就不具有合法性。按照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條件,對預選對象進行資格審查,在征求主管領導和被推薦人的意願後提出考察對象。資格審查壹般由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進行。要根據有關的檔案資料,對產生出的考察對象,按規定的擬任職位的資格條件,逐項審核。然後還要根據晉升的基本標準和平時掌握的情況作適當取舍、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考察對象進行晉升考核,擇優確定晉升人選的考核是知人的手段,善任的前提。

晉升考核是對考察對象全面的歷史的了解,而年度考核則具有階段性的特點,而且側重對實績的考核;晉升考核是以現職工作表現為基礎,重點考核其潛能,考核其德才是否具備擔任更高職務的標準,而年度考核主要就是否勝任現職進行評價。所以,既不能認為搞了年度考核就可不進行晉升考核了,又不能拋開年度考核情況,去搞晉升考核。要以年度考核為基礎,認真進行晉升考核。

公布職位空缺、任職條件,采取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辦法推薦預選對象。在組織民主推薦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要公道正派地衡量評價被推薦對象,防止和克服感情用事,拉選票等錯誤傾向;

(2)要從實際出發,采取適當的推薦方式。對班子不團結、或單人數過少的,就不宜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3)要認真分析和正確運用民主推薦結果,壹般來說,推薦票較集中,可作為預選對象,但也要防止完全以票定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領導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級晉升。

第四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應當逐級晉升,根據個人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歷,參考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結果確定人選,經公示後,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 上一篇:蘇州大學MBA怎麽樣?怎麽考
  • 下一篇:投標文件只有單位負責人簽字沒有單位蓋章怎麽處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