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所稱中型制造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類別為制造業,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但不足4億元(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類別為制造業,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公告規定的銷售金額是多少?
銷售額是指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的銷售額、檢驗賠償的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的銷售額。適用增值稅政策差異的,以差異後的銷售額確定。
公告規定的年銷售額如何確定?
根據公告規定,2022年第壹季度和第二季度可享受緩繳部分稅費政策的中小制造企業,必須滿足以下年度銷售條件:
截至2021、12、312成立壹年的企業,按照20216、5438+00至12的銷售額確定。
例如,納稅人D屬於壹家制造企業,成立時間為2019年2月20日,截至2021年2月30日已成立壹年,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
截至2021、12、31成立不滿壹年的企業,按照各自截至2021、12、31/實際經營月×12的期間銷售額確定。
例如,納稅人E是壹家制造企業,成立於2021年4月28日,截止2021年2月28日成立不滿壹年。其實際經營月份為九個月,其總銷售金額為1200萬元,故公告中提及的年銷售金額為65438。根據《公告》,納稅人屬於制造業小微企業。
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報告期實際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確定。
例如,納稅人F屬於某制造企業,該企業成立於2022年10月20日。如果按月申報,第壹個報告期為2月,其銷售額為654.38+0萬元。其實際經營為654.38+0個月,那麽公告中提到的年銷售金額為654.38+0萬元/654.38+0。如果按季度申報,第壹個報告期為2022年4月,銷售額為300萬元。如果實際運營3個月,公告中提到的年銷售金額為300萬元/3× 12 = 12萬元。根據《公告》,納稅人屬於制造業小微企業。
計算年銷售額時,制造業中小企業的成立時間以納稅人在稅務系統中確認信息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