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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租房,單位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嗎?

山西某員工咨詢:

單位沒有宿舍,我們自己在外面租的。我們租的,然後開發票。

現在的問題是稅務局說我們報銷的發票屬於個人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們認為沒有必要。請回答壹下?

在回答以上問題之前,我們先明確壹點:企業給員工租房的情況有多少?

1.以企業名義租房,房東直接給企業開發票,企業直接給房東付款,員工不參與整個租房過程;

2.以員工名義租房,員工給房東交錢,但要求房東開發票,發票上有企業名稱,企業憑票報銷;

3.員工自己租房子給房東付款,房東給員工而不是企業開發票,企業憑票報銷;

4.企業直接向員工發放固定金額的住房補貼,員工租房實際發生的費用以及是否取得發票與企業無關。

以上四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每種情況都涉及為員工繳納個稅嗎?讓我們逐壹分析。

情況1

在這種情況下,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壹種觀點認為,個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此類租賃費用屬於職工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薪金收入範圍。因此,企業需要將租賃費用納入員工工資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壹款、第八條。

另壹種觀點認為,對集體享有的不可分割、非現金的利益,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租房給員工住,不壹定固定壹個人住。既有多人住壹個房間的情況,也有居住天數不固定的情況。

例如,壹家建築企業在工地附近為其四名員工租了壹個房間。由於項目的需求,其兩名員工經常需要前往另壹個建築工地尋求支持,並可能留在另壹個建築工地。同時也有其他員工來工地租房過夜的情況。居住天數和居住人數很難統計,也很難要求企業準確分攤到員工個人名下。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為員工租房發生的費用應計入員工福利基金,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地方稅務機關支持上述兩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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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本文開頭那位山西員工在咨詢中並沒有說清楚他開的發票是給企業負責人開的還是給個人負責人開的,但壹般企業還是要求他的員工報銷的發票要以企業的名義開。所以,我們暫且假設是針對企業負責人的。

有人認為,既然員工提出的房租發票是開給企業而不是員工的,就應該計入員工福利基金,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實際上,員工報銷租房費用,無論發票開具給個人還是公司,都屬於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公司需要將租金費用納入其工資薪金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看看山西省稅務局是怎麽回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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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這部分住房租金雖然並入職工工資收入,看似多交了稅,但實際上是可以通過填寫專項附加扣除扣除的。

比如王在上海工作,月薪2萬元,扣除“三險壹金”4500元,每月房租1500元,憑房東開具的房租發票到公司報銷。

假設:

1.沒有其他專項附加扣除;

2.沒有收入減少或稅收減免。

65438+10月年度王應納稅所得額= 20000(工資)+1500(房租報銷收入並入工資)-5000(扣除費用)-4500(專項附加扣除“三險壹金”)-1500(專項附加扣除-住房租金)= 65438。

接下來的幾個月也是如此。

薪資預扣預付款計算公式:

本期扣繳稅額=(累計扣繳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率-速算扣除)-累計減免稅額-累計扣繳稅額。

累計預扣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費用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在這裏,我們需要註意以下三點:

1.員工可以報銷的房租金額是根據所在公司內部標準制定的,而可以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是根據政策額度扣除的,兩者不壹樣;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假設王所在公司規定員工每月只能報銷1,000元的租房費用,王實際發生了1,000元的租房費用,但享受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仍為1,500元。至此,王實際上省了壹筆稅;

如果王在土豪公司,每月可以給員工報銷3000元的房租,而王也按照公司標準每月租3000元的公寓,那麽他可以享受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仍然是1500元。此時,王將繳納更多的稅款。

2.職工可以享受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固定金額不壹定是1500元,要看納稅人主要在哪裏工作。上述案例中,王的工作地點為直轄市上海,因此住房租金定額扣除標準為1500元/月。詳見《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2065,438+08]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城區工作無自有住房和住房租賃支出,可按照以下標準扣除:

(壹)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壹款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3.還要考慮職工是否與配偶在同壹城市工作,是否是租房者,是否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詳見《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65 438+08]41號):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有壹方可以扣除房屋租賃費用。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費用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及其配偶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情況3

對於第三種情況,我們在第二種情況的分析中提到,員工報銷的房租費用,無論發票是開給個人還是公司,都屬於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公司需要將租金費用納入其工資薪金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員工個人涉稅待遇上,案例3和案例2沒有區別。

但需要註意的是,員工取得應付給個人的租金發票,會被視為與企業無關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有些公司規定個人發票不能報銷。

情況4

這種情況沒有爭議,直接並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除非員工是外國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第144號)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貼,應全額計入受贈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外籍個人以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附件:《稅收口徑: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為職工出租房屋是否代扣代繳個稅的批復》

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直接向房東租房,開具企業人頭發票,在工資薪金總額14%限額內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2.員工取得以企業名稱為發票擡頭的租房發票,本質上相當於企業直接為員工租房的情況,屬於員工福利範圍,按照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限額扣除。

3.員工自己租房,開具個人發票報銷,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增加;

企業直接給職工發放住房補貼的,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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