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實驗室是指從事檢驗、檢測和校準活動的技術機構的總稱。第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實驗室發展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依法實施計量認證監督管理。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驗室計量認證的執法監督。
市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實驗室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重點支持、資源共享、規範管理的原則,適應本市現代制造業和物流業發展所需的全方位、高水平、國際化的配套服務。第五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為實驗室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不得以歧視性的資質要求和評價標準排斥或者限制實驗室參與競爭。第六條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實驗室發展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對符合指導目錄的實驗室,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立項、註冊、建設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第七條按照《指導目錄》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的,籌建方可以按照《指導目錄》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認定。符合指導目錄的實驗室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國家和本市相關優惠待遇時,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協商協調工作。第八條本市重點發展下列實驗室:
(1)能填補行業空白或市場短缺的實驗室;
(2)掌握高新技術的實驗室;
(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實驗室;
(四)本市支柱產業發展所需的實驗室;
(五)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實驗室。第九條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驗室,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十條符合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實驗室,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融資、擔保、信息、技術服務、市場準入和退出等方面的優惠待遇。第十壹條實驗室符合本市促進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第十二條新設立或新增實驗室總部(地區總部)符合支持和發展企業總部(地區總部)相關政策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財政、稅收、人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實驗室總部(地區總部)的認定條件按照本市相關政策執行。第十三條實驗室經批準申請設立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給予相應支持。第十四條實驗室自主研發的技術、儀器和設備申請專利的,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給予專利申請費補貼。第十五條實驗室引進的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享受本市鼓勵優秀人才來津工作的相關政策。第十六條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實驗室資源共享機制,依法收集、統計和公開實驗室設備、儀器、人員等基本信息,搭建實驗室資源共享平臺。第十七條鼓勵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檢驗校準機構經註冊成為獨立法人後,依法向社會提供檢驗校準服務。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和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管理活動中需要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實驗室提供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
鼓勵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需要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時,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實驗室提供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第十九條鼓勵實驗室之間的合作,實現資源共享。第二十條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支持實驗室成立行業協會,支持行業協會為實驗室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在制定行業政策、交流行業信息、提高行業水平、維護行業權益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第二十壹條承擔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並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功能的數據的實驗室,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計量認證。第二十二條申請計量認證的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明確的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範圍;
(三)有與其服務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與其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五)有與其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