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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進智能制造發展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智能制造發展,落實制造業立市戰略,增強全國先進制造研發基地核心競爭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智能制造,是指基於新壹代信息技術與先進制造技術深度融合,貫穿於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制造活動各個環節,具有自感知、自決策、自執行、自適應、自學習等特征,旨在提高制造業質量、效益和核心競爭力的先進生產方式。第三條 本市促進智能制造發展應當堅持創新驅動、市場主導、融合發展、安全可控、系統推進的原則,以提升智能制造創新能力、供給能力、支撐能力和應用水平為著力點,深入推進制造業數字化轉型、網絡化協同、智能化變革。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智能制造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智能制造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將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相關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解決智能制造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推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智能制造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網信、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智能制造發展規劃,明確智能制造發展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智能制造發展規劃,並與本市智能制造發展規劃相銜接。第七條 本市統籌整合優勢資源,推動智能制造系統協同、產業協同、區域協同,建立完善多方聯動、協調發展的工作機制,加快實現智能制造領域創新突破,服務“壹帶壹路”建設和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能制造發展應用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推動傳播工業文化,營造全社會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促進智能制造發展公益宣傳,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智能制造宣傳推廣活動。第二章 智能制造供給第九條 本市加強智能制造供給,加快發展智能裝備、軟件和系統解決方案,提升智能制造供給體系適配性,引領帶動產業體系優化升級。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構建智能制造科技創新體系,推動跨學科、跨領域融合創新,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系統集成技術加速突破,提升智能制造創新效能。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面向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制造全過程,研究攻克和開發應用智能制造相關基礎技術、先進工藝技術和***性技術,研發人工智能、新壹代移動通信技術、大數據、邊緣計算等在工業領域的適用性技術;推動面向裝備、單元、車間、工廠、產業鏈供應鏈等,加速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第十壹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圍繞關鍵工藝、工業母機、數字孿生、工業智能等重點領域,支持建設制造業創新載體、產業化促進組織,推動協同創新,加快智能制造創新成果轉移轉化。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先進工藝、信息技術與制造裝備深度融合,鼓勵開展首臺(套)裝備研制和示範應用,推動產學研用聯合創新,突破“卡脖子”基礎零部件和裝置。

鼓勵企業加速研制和升級智能制造裝備,研制國際先進的新型智能制造裝備。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開發推廣智能立(臥)式五軸加工中心、車銑復合加工中心、高精度數控磨床等高端工業母機,發展面向航空航天、汽車等領域的高性能專用數控機床以及相關數控系統。第十四條 鼓勵軟件企業、裝備制造商、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用戶企業強化協同,聯合開發面向產品全生命周期和制造全過程的核心軟件,研發嵌入式工業軟件及集成開發環境,研制面向細分行業的集成化工業軟件平臺。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工業知識軟件化和架構開源化,推動工業軟件雲化部署,支持重大項目和骨幹企業開展安全可控工業軟件應用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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