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定(2018修正)

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定(2018修正)

第壹條 為加強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凡以政府投資、 融資和國有獨資、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並列入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三條 審計機關在安排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時, 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供貨、采購等單位與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第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 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編制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並將審計計劃和調整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稽查、建設等有關部門。

除市人民政府臨時交辦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外,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照審計計劃進行。第五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並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審計。第六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遷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發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的完成情況;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施工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投資包幹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幹結余資金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資金到位的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種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壹)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情況、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檢查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其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應當檢查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應當依據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境指標,分析評價項目的投資效益。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計, 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應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第十壹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 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具體辦法由市審計機關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 上一篇:稅務局職位由大到小
  • 下一篇:中國減稅降費政策的積極作用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