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始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①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或季度預繳,投資者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繳少繳;
(二)企業在年中發生合並、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因合並、關閉等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4)投資者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並附會計報表;
⑤天使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投資人設立兩個及以上企業的,應當在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註明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二
二、相關政策條件
(壹)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並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員工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員工不低於30%;總資產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3.接受投資時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投資接受時及投資接受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在投資受理年度和下壹納稅年度,研發支出總額占成本支出的比例不得低於20%。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設立並接受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且不是被投資初創型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並規範運作;
3.投資後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合計比例應低於50%。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天使投資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員工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關系;
2.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親屬在所投資的初創型科技企業中的持股比例合計不超過50%。
(四)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於向被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轉讓其他股東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