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範圍
1.納稅人開采的鐵礦石原料。
2.礦產品的其他采選單位(包括:獨立礦山、獨立工廠和合資企業,以下簡稱“其他采選單位”)加工精選硫鐵礦、磷鐵礦、銅鐵礦等主產品原礦,精選副產品鐵精礦。
第三,計稅依據
1.納稅人直接向國外銷售鐵礦石原料的,以實際銷售額為計稅依據。
2.納稅人生產自用的鐵礦石原料,以實際轉讓和使用的數量為計稅依據。
3.納稅人銷售鐵精礦,但所選原礦因特殊原因未繳納資源稅的,將鐵精礦按照選礦比例折算為原礦數量作為計稅依據。
第四,稅額
1.鐵礦石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鐵礦石資源稅定額由國家稅務局根據鐵礦石企業資源分類標準核定,具體稅額標準見附表。
2.對未列入鐵礦石企業資源排序表的各類礦山單位和個人,對外銷售自用的原鐵礦石單位稅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其開采條件和資源情況,與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相鄰礦山相比,在30%的浮動幅度內核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環節
1.納稅人直接銷售的原鐵礦石。在銷售過程中納稅;
2.納稅人自用的原鐵礦石,在自用調撥環節納稅;
3.銷售鐵精礦,但所選原礦因特殊原因未繳納資源稅的,在鐵精礦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
不及物動詞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或者自用鐵礦石應當繳納的資源稅,在該礦產開采地繳納。
2.跨省開采鐵礦石的生產單位和核算單位(礦山公司、合資企業)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其開采的鐵礦石在開采地納稅。應納稅額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如礦業公司、聯營企業)根據礦區內各礦的實際銷售量(或轉讓使用量)和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分攤。
3.對於核算單位和下屬生產單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壹地區的鐵(礦山公司和合資企業),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七。稅額的計算納稅人應繳納的資源稅,按照實際銷售、轉讓、使用的鐵礦石原料和單位稅額計算。
1.裝料或選料原礦應納稅額=銷售或轉運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2.鐵精礦出售,但所選原礦因特殊原因未繳納資源稅的,按照選礦比例將精礦折算為原礦數量,再按照核定的原礦單位稅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如果不能統計選礦比,全國重點鐵礦石平均選礦比是1990+0: 2.62。
3.其他礦山單位,在開采過程中,伴生礦原礦暫按公布的附近鐵礦稅額標準減征50%;先將伴生鐵精礦按照1: 2.62的選礦比例折算成原礦,按照附近鐵礦公布的稅額標準減按50%的稅率計算征收稅款。
八、為加強鐵礦石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凡出售給收購單位的未征稅鐵礦石,按以下情況處理:
1.收購方收購的獨立礦山、合資企業和其他未征稅的原鐵礦石,按照國家稅務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準的企業單位稅額標準,按收購數量在收購地代收代繳資源稅。
2.其他專門收購原鐵礦石再銷售給用戶的鐵礦石收購單位,收購單位收購的未征稅原鐵礦石,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核定的代扣代繳標準,按收購數量征收代繳資源稅。
九。稅收減免
1.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征或免征鐵礦石資源稅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報國家稅務局審核。
2.考慮到目前鐵礦石價格沒有完全理順,企業很難按照規定的稅額納稅,決定采取臨時減稅措施。合資礦山暫減按規定稅額的75%征收,獨立礦山暫減按規定稅額的50%征收。在接下來的鐵礦石調價中,會按照規定征收稅款。
3.其他采選單位,開采過程中伴生開采的原鐵礦石,暫按公布的附近鐵礦實際稅額標準減按50%的稅率征收,待下次鐵礦石價格調整時恢復減按50%的稅率征收;伴生鐵精礦先按1: 2.62的選礦比例折算成原礦,再按附近鐵礦實際稅額標準減征50%。下次調整鐵礦石價格時,將按規定的稅額標準恢復,並降低50%。
X.稅額的調整納稅人執行的單位稅額標準,壹般根據價格、資源、開采條件等因素的變化,3至5年調整壹次,稅額的調整由原審批機關執行。
十壹、鐵礦石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各地將停止對鐵礦石征收類似資源稅性質的費用。
十三、鐵礦石資源稅征收後,中央與地方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之間收入指標的調整,由財政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