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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安服務業管理規定(200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保安服務業的管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招聘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為社會提供門衛、警衛、巡邏、押運等保安服務的專業保安企業。

保安服務公司實行有償服務、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管理體制。第四條市公安局是保安服務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保安服務業的統壹管理、監督和指導。公安局(縣)負責轄區內保安服務業的日常管理。第二章保安服務公司和保安機構第五條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經所在地公安局審查,報市公安局批準,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第六條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第七條保安服務公司開展保安服務,應當依法與客戶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服務範圍、方式、期限、人力成本、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的業務範圍如下:

(a)為客戶提供保安服務,如門衛、監護人、內部巡邏和護送貨幣、貴重物品或危險物品;

(二)為展覽、展銷、娛樂、體育、旅遊等活動提供安保服務;

(3)為客戶提供禮儀護衛和安全服務;

(四)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經營防盜、防火、防爆、報警、安全通信等安全設備;

(五)公安機關許可的其他項目。第九條保安服務公司承擔押運貨幣和貴重物品或者危險品、守衛銀行或者重要倉庫的保安服務時,必須安排經過專門培訓的保安人員承擔。第十條禁止保安服務公司經營下列產品:

(壹)軍警用槍支彈藥;

(二)公安機關嚴禁使用的鋼珠槍、仿真手槍、管制刀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器具;

(三)軍隊、公安等國家職能部門專用服裝和標誌。第十壹條保安服務公司及其保安人員不得參與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得參與客戶的經濟糾紛或者為客戶收錢以及國家禁止的其他服務和經營項目。第十二條未經市公安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保安培訓機構和培訓保安人員;

其他省、市保安服務公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客戶提供保安服務,須經市公安局批準。第三章保安人員第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的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必須經公安機關審查批準。

招用的保安人員必須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簽字。第十四條保安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自願從事保安工作;

(2)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無犯罪記錄。

從流動人口中招聘保安人員,應當按照本市流動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保安服務公司與聘用的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第十六條聘用的保安人員應當經過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上崗證》從事保安服務。

在職保安人員必須參加規定的保安業務輪訓。第十七條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糾正違反安全管理法規的行為;

(二)做好責任區的防火、防盜、防爆和安全事故防範工作,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時報告;

(三)保護責任區內刑事、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人員也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客戶的安全。第十八條保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配備國家統壹規定的保安器材和通信、報警等設備。

保安人員履行職責時,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對辱罵或者無理毆打執勤保安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處理。第十九條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穿著統壹的保安服裝,佩戴統壹標誌。

保安服裝、標誌和證書的設計、制造和供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四章獎勵與處罰第二十條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機構和保安人員給予獎勵:

(壹)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鬥爭中表現突出的;

(二)搶險救災,防止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其他應當受到表彰的保安服務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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