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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以後會被地稅局征收是真的嗎?怎麽收藏?請指教。

是真的。申報地稅的時候,網上有兩費申報表。妳可以打開看看。我也有大連的文件。我會發給妳看的!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大連市總工會

迪達水寒[2008]第113號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總工會:

現將《大連市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收繳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兩個?八年七月壹日。

大連市工會經費(工會籌備經費)收繳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市工會經費(工會籌備經費)的收繳和管理,進壹步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和維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幹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以及《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市地方稅務局作為征收工會經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體的批復》,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壹、征集範圍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除由財政預算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外,都是工會經費(工會籌備經費)的繳納單位。其中,已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應當繳納工會籌備經費。

二、征收標準

(壹)工會經費的繳納基數(工會預備費)

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以繳費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

1.所謂全體職工,是指在各繳費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所有人員。

2.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令號1990)及相關規定,是指各繳費單位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無論是否計入成本,無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都計入工會經費(預備費)的支付基數。

工資總額無法查清或者核算不實的,月繳費基數為繳費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單位職工總數。

(二)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經費)的比例

繳費單位應當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

全國和省級產業工會在公司的繳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經費)。其中,中國金融工會管理的金融保險單位繳納65438+2%資金的05%;郵政、電信、移動、鐵路、地質等行業繳納10%的2%資金;電氣行業繳納13%的2%資金;機場會支付2%資金的30%。此類繳費單位應填寫《全國和省級產業工會駐公司審批表》,並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到市總工會辦理審批手續。

三、申報與征集

(壹)繳費單位填寫《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經費)登記表》,按工會組織隸屬關系報送大連市總工會或區、市、縣總工會。

(二)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由繳納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現行管理體制征收管理。

(三)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按月申報繳納。繳款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填報《大連市地方稅收申報表(綜合)》,以窗口申報或網上申報的形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節假日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申報繳納的,按照稅收征管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地方稅務機關收取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經費),由國庫使用地方稅務部門通用的稅收繳款書進行核算。付款人持壹般稅收繳款書,通過開戶銀行向國庫繳納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

(五)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與國庫進行對賬,確認無誤後通過國庫“工會經費待轉戶”轉入大連市總工會工會經費集中戶。

(六)2008年7月1之前所欠工會經費(工會籌備經費),由各級工會負責清理償還。

四。檢查和監督

(壹)縣級以上工會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的情況。

(二)縣級以上工會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繳費單位繳費情況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經費)有關的用工情況、勞動工資報表、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三)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

(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工會組織或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舉報少繳或者不繳工會經費(工會籌備經費)的違法行為。工會組織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受理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責任

(壹)繳納人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發出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總額0.5%的滯納金。

(二)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催繳仍不繳納的,工會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信息傳遞

(壹)地方稅務機關與總工會應加強信息的交流和傳遞,地方稅務機關應代表總工會定期傳遞有關信息,並配合工會做好記賬和對賬工作;總工會應當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工會組織組建情況。

(二)繳費單位的設立、變更、註銷等事項,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遞給市總工會和同級總工會。

七。補充條款

(1)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入庫後,由縣級以上工會按規定比例定期將工會經費返還建設單位工會經費賬戶。

(二)工會經費(工會預備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入庫後,因特殊原因需要退還的,由繳納人向市總工會提出申請,由市總工會辦理具體退還事宜。

(三)工會經費委托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後,工會組織作為工會經費的征收主體,其原有的獨立管理原則和管理辦法不變。

(四)本辦法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和大連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5)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凡原工會經費繳納辦法與本辦法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鄭達辦發[2008]10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殘聯聯合制定的《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

根據省政府《關於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遼發〔2003〕2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遼發〔2006〕15號)和《大連市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征集範圍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部委和駐外省市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50人以下的單位,原則上安排1殘疾人就業。安排未達到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大連市各級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和財政全額或部分補貼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代繳。

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各類企業(含省屬及以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屬地原則和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由地方稅務機關統壹征收。地方稅務部門有權對各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

其他單位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負責收取保障金。

二、征收標準

(1)具體標準

各用人單位應至少安排1殘疾人就業,並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繳納保障金。不足1殘疾人的單位,按規定的就業比例安排,按實際差額比例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的計算公式:(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7%-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職工總數)×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應繳納的保障金。

(2)相關概念的界定

1.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指在用人單位生產或工作並因其工作而獲得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在職職工和其他職工。

2.職工總數:指用人單位全年平均每月職工人數。用人單位未參加年審的職工總數,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參照政府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核定。

3.安排殘疾職工: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1年),享受同等工資、福利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職工。

4.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根據市或區、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確定。

三、收集方法

(壹)收付時間

保障金按年計算征收。當年應繳納的保障金於次年5-6月進行審計,征收期為次年7月;2007年應繳納的保證金於2008年6月至7月進行審計,並於2008年7月收繳。

(2)審查和確認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審查和認定。市級財政撥款單位、市直地方稅務局、保稅區地方稅務局、高新園區地方稅務局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其他用人單位按屬地原則由各區、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年審期間,用人單位應攜帶用人單位工資手冊(或工資明細表)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到市或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並填寫《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單位登記表》;已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還須攜帶用人單位與殘疾職工依法簽訂的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中國殘疾人證》,並填寫《在職殘疾人登記表》。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審核結果為用人單位開具繳費通知單,並加蓋審核單位印章。

逾期未參加審核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核定該用人單位的職工總數,確定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

(三)申報和支付

財政部門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繳費通知,從所有由財政全額或部分補貼的行政事業單位中代扣保障金。

各類企業(含省屬及以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的繳款通知書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其他用人單位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申報繳納。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和市殘聯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具體辦法和相關程序。

第四,收藏管理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由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本單位公用經費中支付;企業應在所得稅前繳納。

(二)金屬保護政府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不得減少。財務部負責安全基金的代扣,對已入庫的安全基金的收入、上解和下撥進行管理和核算;殘聯負責核實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統計欠費,將收入核算到繳費單位;地方稅務部門具體負責征收管理。

(三)各級財政部門代扣的保障資金直接繳入市級國庫,作為市級收入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保障金作為市級收入管理,直接繳入市級國庫。

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收取的保障金作為市級收入管理,直接繳入市級國庫。

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庫反映103014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保障金收入和滯納金。

(四)財政部門代扣的保障金使用遼寧省財政廳印制的通用繳款書,地稅部門代收的保障金使用地稅部門的通用繳款書。

(五)凡1994 65438+10月1至2006年65438+2月31,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應予補繳。滯納金的數額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根據其具體情況確定滯納金的期限,並通知財政或地稅部門代扣代繳。

(六)市縣之間保障資金共享辦法由市財政和市殘聯另行制定。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規定

(壹)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財政、地稅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未繳納的款項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凡用人單位度假村弄虛作假,虛報職工人數和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由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三)財政、地方稅務、殘聯等部門要定期檢查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情況,加強對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貪汙、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對相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保障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七、本辦法中的具體事宜由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和大連市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2008年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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