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發〔2010〕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按照國家和省關於進壹步加快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我市決定從2009至2010年度供熱期起取消單位報銷職工熱費制度,由各單位將應為職工承擔的熱費以補貼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由熱用戶直接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壹、補貼範圍
在本市市區內(不含呼蘭區、阿城區)市、區屬各機關、企事業(含外資、民營等其他經濟形式的企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在職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職工)。職工工資中已含熱費的除外。
二、補貼辦法
依據職工職級、住房標準、統壹比例、按戶就高原則核定熱費補貼額。
(壹)住房面積標準核定。按照《哈爾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貫徹〈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哈房改組字〔1994〕第2號)規定的各職級、各類人員住房面積上限控制標準執行。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人員住房標準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此規定執行。
(二)補貼比例按90%確定,另10%由個人承擔。
計算公式為:熱費補貼額(元)=熱價標準(元/平方米)×規定住房使用面積(平方米)×90%
(三)以戶為單位發放補貼。壹戶多職工的,按職務高者確定,不得重復發放。家庭成員職級相同的,按產權人或承租人確定。家庭成員壹方在機關事業單位,另壹方在困難企業(確實無力承擔熱費補貼),其熱費補貼由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按該職工職級標準發放。軍人家屬的熱費補貼,由其所在單位按上述標準發放。
(四)補貼發放時限。由職工所在單位於每年9月底前壹次性發放。本通知下發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申報、審核,在2009至2010年度供熱期結束前,將本供熱期職工熱費補貼發放到位。
(五)城市低保戶等特困居民用戶的熱費補貼,按照哈爾濱市城市供熱保障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需特殊扶持人員,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有關事項
(壹)職工熱費補貼資金仍按原渠道解決。
(二)職工按本通知規定標準取得的熱費補貼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本通知規定標準的部分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並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熱費補貼人員以當年9月份工資發放在冊人員為準,9月份以後新增人員以及新提職人員不予補發。2009至2010年度享受熱費補貼人員以2009年12月份工資發放在冊人員為準。
(四)本通知實施後,企業實施破產、改制以及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必須按規定預留離、退休人員的熱費補貼資金。
(五)供熱單位向用熱戶收繳熱費,統壹使用省稅務部門的專用票據。
(六)各級人事、勞動保障和企業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對職工熱費補貼發放進行嚴格審核、嚴格監管,確保各單位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足額發放職工熱費補貼,防止發生重復發放問題。
四、呼蘭、阿城兩區的職工熱費補貼辦法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研究確定。
五、本通知由哈爾濱市城市供熱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自2009至2010年度供熱期起施行,原有關熱費補貼規定隨之作廢。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〇壹〇年二月十日